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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10家P2P網貸平臺涉嫌非法集資被查

站長「蝙蝠俠」:QQ1251270088  瀏覽:1319次 時間:2014-04-19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簡稱,即“個人對個人”,P2P網貸平臺簡單說即由某個企業(yè)搭建一個平臺,由需要錢的人發(fā)布需求,投資人參與競標,由平臺撮合雙方交易的完成,并收取一定服務費的一種網貸模式。由于P2P網絡借貸突破了地域限制,一旦產生風險,社會影響面較廣。


  近日從浙江省公安廳經偵總隊獲悉,公安經偵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聯(lián)合派出所、網警等警種,通過網上搜索、梳理理財小廣告、調查訪問等方式,對涉及浙江的P2P網貸平臺進行了排查,現(xiàn)已排查出各類P2P網貸平臺87家,其中已有10家平臺因涉嫌利用P2P網貸平臺進行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被立案偵查,衢州的中寶投資案是目前偵辦數(shù)額最大的一例,此外還有寧波的阿拉貸、湖州的家家貸、紹興的力合創(chuàng)投等案件都在偵辦過程之中。


  將網站作為個人融資平臺


  2013年12月13日,有關職能部門向衢州市公安局移送線索,舉報浙江省衢州市中寶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輝涉嫌實施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接報后,衢州市公安局立即開展調查,發(fā)現(xiàn)周輝個人銀行賬戶交易異常,頻繁接收全國各地大量資金,涉及人員多、地域廣。周輝將“中寶投資”網站作為自己的融資平臺,自網站開設以來,公安機關在梳理網站發(fā)布的5000余份貸款協(xié)議后發(fā)現(xiàn),90%以上的貸款項目屬于虛構。


  調查認為,周輝利用“中寶投資”網站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符合非法集資犯罪構成要件。2014年1月2日,衢州市公安局對周輝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偵查,3月13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周輝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4月14日,犯罪嫌疑人周輝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衢州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


  經警方初步查明,自2011年2月以來,犯罪嫌疑人周輝利用中寶投資公司及其在互聯(lián)網上建立的“中寶投資”網站,以開展P2P網絡借貸為名,以高息為誘餌,對外發(fā)布含有虛假借款人和虛假借款用途等內容的貸款信息,向全國各地公眾大量吸收資金。根據(jù)網站數(shù)據(jù)初步統(tǒng)計,周輝向全國30余個省市1600余名投資人進行集資,目前尚有1100余名投資人約3億余元人民幣本金沒有歸還。


  投資資金均打入個人賬戶


  周輝今年33歲,是衢州市柯城區(qū)人。浙江師范大學體育系畢業(yè)后,常年居住在上海,案發(fā)前他的銀行賬戶上有資金1.7億余元。


  衢州市公安局副局長陳惠平介紹,該案涉及投資人數(shù)量龐大,人員遍及全國30多個省市,其中浙江、廣東、上海、江蘇、北京、福建、四川、山東、湖北等地涉及投資人員在50人以上。


  犯罪嫌疑人周輝通過租用服務器,在互聯(lián)網上建立名為“中寶投資”的網站,對外宣傳該網站是專門從事民間網絡借貸的P2P網站。


  辦案警官表示,“中寶投資”網站操作手法是先吸引投資人在“中寶投資”網站進行注冊,注冊后通過網上銀行在線充值或匯款方式進行賬戶充值,這些充值資金全部打入周輝個人銀行賬戶內。然后,周輝假借他人名義,虛構貸款人和貸款用途,頻繁在網站上發(fā)布貸款協(xié)議,吸引投資人用自己賬戶內的資金對貸款協(xié)議進行投資。


  值得注意是,周輝本人在網站注冊了兩個會員賬號,同時以他人名義注冊并掌握了40多個會員賬號,其中20多個會員身份信息核查后發(fā)現(xiàn)為虛構。


  等貸款協(xié)議到期后,公司會將相應的本金加利息轉入投資人在網站上的賬戶內。投資人可選擇投資另外的貸款協(xié)議,也可提現(xiàn),經向網站申請、審核后,將錢從周輝的賬戶轉到投資人賬戶中。


  在調查初期,警方發(fā)現(xiàn)周輝在“中寶投資”平臺用于接收資金的銀行賬戶直接用于消費且金額巨大,其2013年在車輛、手表以及其他高檔消費品等方面的消費金額達到1200余萬元;2014年1月,周輝購買車輛消費金額達1000余萬元。公安機關已查扣周輝本人以及以中寶投資公司和其妻子名義購買的勞斯萊斯等豪華品牌車輛8輛。


  P2P網貸非法集資三大特征


  浙江省公安廳經偵總隊負責人介紹,從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情況看,部分P2P網貸平臺被利用,成為非法集資工具,存在風險隱患。


  “由于信息不對稱,普通投資者對一些P2P網貸平臺的資質不了解、對其出借的項目不了解、對規(guī)范的P2P網貸平臺的運作模式和標準不了解,從而上當受騙?!边@位負責人說。


  P2P網貸平臺還易引發(fā)非法集資犯罪。P2P網貸平臺原本是網絡借貸資金撮合的一個中介平臺,但公安機關在辦案中發(fā)現(xiàn),有的P2P網貸平臺非法募集資金,形成“資金池”,即把資金匯集到一起,形成一個像蓄水池一樣的儲存資金的空間,再以高利轉借給他人;有的P2P網貸平臺虛構借款事由,將募集的資金用于自己的公司經營,達到“自我融資”的目的;有的P2P平臺對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疏于核查,造成大量虛假借款需求。


  說“法”:制定行業(yè)規(guī)范約束P2P網貸


  在該案中,由于1100余名投資人約3億余元人民幣本金尚未歸還,公安機關首先應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資產處置方案,在堅持依法依規(guī)、公開透明、多方參與、分期實施的原則下,盡快將資金返還投資人。對處于無監(jiān)管、無門檻、無標準“三無”狀態(tài)的P2P網貸平臺,公安機關應盡快聯(lián)合其他行政管理及金融監(jiān)管部門,嚴格進行監(jiān)管,同時盡快形成相關行業(yè)規(guī)范,明確相關管理職責、種類、方式等界限,完善資金管理、準入等制度,將這一行業(yè)納入法制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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